火情预警

各责任单位:

2018426日凌晨328时许,我校泉山校区泉南小吃一条街1号店西侧发生电动车起火事件,导致四辆电动车被烧,其中三辆烧毁、一辆变形,五食堂西北侧外墙从一楼到四楼被严重熏黑。起火原因初步判定为1号小吃店私扯电源充电,插排夜间未收取,插排受潮或充电电车电瓶故障导致短路起火。

火情暴露出学校部分单位主体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火灾隐患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特别是在电动车充电管理方面消防安全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管理上有漏洞。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严防火灾事故发生,现对全校进行火情预警并做如下要求:

1.开展火情责任调查。后勤集团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开展火情责任调查,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及当事人。保卫处要进一步加强夜间校园巡逻,严肃处理夜巡工作人员及相关责任人。两单位要尽快落地调查情况,并书面报告校安委会。

2.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责任意识,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3.强化电动车消防安全教育。学校资源饱和,电动车辆明显增多,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4.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要在近期以消防安全为重点,对实验室、学生公寓、图书馆、教学楼、报告厅、食堂及经营网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各责任单位要立足所辖区域、所用设备、所管人员,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5.一旦发现险情,请及时联系保卫处。保卫处24小时值班电话:

 泉山校区834031103110

 云龙校区838671107110

 贾汪校区877061106110

  

  

      校安委会

         2018427

附件:1. 火警现场图片

         2. 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公安部发)

     附1:


  

    附2

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 告

为预防电动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电动车火灾危害。 近年来,我国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起火原因主要为电气故障。电动车大多在室内停放和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由于电动车车体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2011425日,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18人死亡;2017925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一群租房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这些都是室内电动车电气故障引发的,教训十分惨痛。

二、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 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三、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 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四、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并按要求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一旦遇到电动车火灾切勿盲目逃生,要选择正确的逃生路线和方法。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电动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要及时拨打“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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