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基本保证。从1993年的《国家安全法》到2014年的《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将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一、深刻学习领会修订背景,提高对《反间谍法》重要性的认识
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指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首次系统提出并深刻阐述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适应了当前国家安全内涵外延更加丰富、时空领域更加宽广、内外因素更加复杂的现实情况。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将1993年原《国家安全法》修订为《反间谍法》,不仅突出了重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反间谍工作,还为制定具有全局性、基础性、综合性的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打下良好基础。
二、全面学习掌握《反间谍法》的主要内容,促进全社会一体遵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新出台的《反间谍法》贯彻了十八届四中全会上述要求,具有以下特点:
(一)突出重点,明确主题,聚焦反间谍工作。在宏观方面,整部法律的名称为《反间谍法》,在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是“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在微观方面,《反间谍法》的具体条文充分反映了反间谍工作实际,很多新增内容用“反间谍”代替了1993年原《国家安全法》中关于“国家安全”的表述。这些修改,使整部法律的表述更加具体、清晰和准确。
(二)遵循法治,实现反间谍工作原则与措施的法治化。一是将我国反间谍工作多年来坚持并行之有效的经验与原则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规定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二是根据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实际需要和有关法律规定,将1994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中赋予国家安全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上升为法律,确保了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利于反间谍工作的开展。
(三)无缝衔接,保持反间谍工作与有关法律的协调。为了与有关法律衔接并有利于今后反间谍工作的开展,《反间谍法》从系统性、体系性的角度,注意与近年来颁布、修订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有关内容保持协调一致,对与1993年原《国家安全法》颁布之后新修订、制定的法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作了相应的修改。
(四)依法规范行使权力,保障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此次《反间谍法》的制定中,同样考虑到尊重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这一重大问题。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学习贯彻《反间谍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此次《反间谍法》立法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了相关立法工作。下一步,各级检察机关应认真贯彻执行《反间谍法》,深刻认识间谍犯罪的严重危害性,立足检察职能,提高检察机关办理间谍犯罪案件的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一是依法及时做好批捕、起诉工作。在审查逮捕、起诉间谍犯罪案件中,对符合逮捕条件的要坚决、及时批捕,对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提起公诉。二是加强证据审查、保证办案质量。坚持全面客观审查、甄别、判断证据材料,提高对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的审查能力,尤其要提高对间谍犯罪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证据的审查能力。三是及时查处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职务犯罪行为,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四是认真研究办理间谍犯罪案件遇到的法律适用和疑难问题,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办案指导意见,规范基层执法。
在办理间谍犯罪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既要依法履行职责,又要按照《反间谍法》《刑事诉讼法》关于职责分工、加强协调的要求,与国家安全机关密切配合,以共同有效防范、发现、制止和打击国内外各种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分裂活动,维护国家安全。
《 人民日报 》( 2014年11月26日 14 版)